bob20绿城01 (163242):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
发布时间:2023-03-11 00:17:35

  bob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绿城01”公司债券投资者回售权实施结果公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1,430,000手,回售金额为1,430,000,000.00元,发行人未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转售。

  发行人已于 2023年 3月 6日兑付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本金及 2022年 3月 6日至 2023年 3月 5日期间相应利息。完成本次付息、bob兑付、回售工作后,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bob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bob前 3年票面利率为 3.19%。在债券存续期限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如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0年3月 6起至2023年 3月 5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3月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根据《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20绿城01”债券持有人于回售登记期(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3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20绿城01”登记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20绿城 01”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 1,430,000手,回售金额为1,430,000,000.00元,发行人未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转售。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19%,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1.90元(含税)。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